单发义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单发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9
浏览量:1262

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律师接受原告何某的委托,担任何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

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期内利息57000元,共计:357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24%的年利率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1日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因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请求借款,双方约定月息为30%,借款于2017年4月30日连本带利一次性支付清楚。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事由推诿不予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借款利息。经本律承接此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律师认为: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6110日,原告何某借款给被告王某某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用于被告做生意资金周转,双方于同日自愿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定于2017年430日一次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何某如约履行了义务,被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出具收条一张。因此,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某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110日起至2017年430日止;第五条约定被告以自有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做为抵押,借款到期无法偿还原告有权扣押此车辆,并有权处理。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也没有对抵押物和原告主动协商办理以物抵债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从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至今不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该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或者以物抵债。

三、被告依法应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合同期内约定的利息及逾期还款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24%的年利率支付原告自201771日至本金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人民法院理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推诿,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合同期内的利息,属严重违约。现被告除了应该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约定的利息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该在2017630日一次性付清本金和约定的利息给原告,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把借款本息偿还给原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借款,则按每天贷款额的千分之八作为滞纳金,另计利息按原利息支付”,该条款虽然以滞纳金名义约定违约责任,但实际双方约定的是逾期利息,且约定的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范围过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主张逾期利息。结合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按24%的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完全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应予支持。

四、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并且原告方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57000元;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偿还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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